關于印發澠池縣農村村民自建住房質量
安全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澠建字(2022)13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
現將《澠池縣農村村民自建住房質量安全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澠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29日
澠池縣農村村民自建住房質量安全
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以下統稱自建住房)質量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豫政〔2021〕4號)和《河南省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豫政辦〔2021〕63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于澠池縣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村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 縣住建局負責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質量安全行業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政府對村民自建住房質量安全進行監管,負責引導村民住房建筑風貌,組織編制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組織建筑工匠培訓和管理。
第四條 鄉鎮政府應當嚴格按照本縣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質量安全管理實施意見,負責本轄區內村民自建房報建、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及服務工作,對村民自建住房質量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要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自建住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和審批工作時限等相關規定進行公示。自建房村民對房屋的質量安全負總責,承擔建設主體責任。
第五條 農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要適應村莊發展布局,堅持規劃先行、節約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則,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傳統民居和鄉村風貌。
第二章 建房標準
第六條 按照先規劃后建設、不規劃不建設的原則,鄉鎮政府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考慮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居民點布局、抗災防災、人居環境整治、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等因素,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合理確定村莊建設邊界,有序管控村民自建住房建設,在規劃農村宅基地時,要考慮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因素,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和地質條件不穩定區域。村民自建住房原則上以不超過三層的低層住宅為主,確需建設三層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同意。
第三章 風貌管控
第七條 縣住建局負責指導鄉鎮政府引導村民自建住房體現豫西傳統民居風格,加強傳統村落、傳統民居和歷史文化名村保護,弘揚傳統建筑文化,將傳統建造技藝與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相結合,積極開展綠色農房試點和綠色建材產品宣傳活動,鼓勵發展成片綠色建筑(被動式建筑)、裝配式建筑(鋼結構建筑),建設功能現代化、風貌鄉土化、成本經濟化、結構安全化、綠色環保的宜居住房。
第八條 結合我縣農民住房居住習慣和綠色、節能、環保等要求,縣住建局設計編制的《澠池縣農房設計圖集》,免費提供給建房農戶使用。鄉鎮政府要按照村莊規劃確定的村莊總體風貌定位,在設計圖集中選擇適宜的農房設計方案,引導村民按照設計圖集建設住房。村民自建住房可選用政府提供的農房設計圖冊,也可委托具備房屋建筑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并出具施工圖紙。鼓勵鄉鎮聘請相關技術人員為村民自建住房繪制符合設計規范的圖紙,提供技術咨詢服務。除縣住建部門提供的設計圖冊之外的施工圖紙要經過技術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建房管理
第九條 村民在依法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向鄉鎮政府提交施工圖紙、施工合同、施工人員信息、質量安全承諾書等資料,鄉鎮政府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同意開工意見書。村民自建三層以上住房經鄉鎮政府審查符合開工條件的,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范圍。
第十條 建立建筑工匠培訓制度,縣住建局要會同鄉鎮政府組織建筑工匠參加技能和安全生產培訓。鄉鎮政府要建立鄉村建筑隊伍備案制度,承攬農房建設業務的鄉村建筑隊伍負責人及50%以上的施工人員,須持有縣住建局頒發的《農村建筑工匠培訓證》。建設三層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須選擇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
第十一條 村民自建住房需選擇經過培訓的建筑工匠或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并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質量和安全責任。參與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明確施工現場的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等主要責任人,對承接的房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
第十二條 同意村民自建住房開工建設的,鄉鎮政府要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開工查驗,確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經現場開工查驗的,不得開工。
第十三條 在建房過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選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或建筑工匠應當協助建房村民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施工單位或建筑工匠應當勸阻、拒絕。
第十四條 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形成檢查記錄。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建設主體提供下列資料:
1.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
2.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3.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4.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5.施工圖紙;
6.施工合同;
7.質量安全承諾書;
8.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合格證書或施工單位資質證書:
9.主要建筑材料的出廠合格證書。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房屋質量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阻礙。施工中發生事故時,鄉鎮政府要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及應急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要明確質量安全專管人員對村民自建住房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管。村兩委要加強對村民自建住房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各類違法違規建房行為,并報鄉鎮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第十六條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向鄉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鎮政府接到申請后,要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村兩委、建房村民、施工負責人、技術人員等相關人員,實地查驗村民是否按照批準面積、規劃要求、設計圖紙和質量標準等要求進行建設。對驗收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建立村民自建住房長效管理機制,成立村民自建住宅建設管理專班。由縣住建局牽頭負責:全縣農村住房設計圖集編制和建筑風貌指導,組織專家開展技術服務指導;組織實施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和建設行業從業人員技能培訓工作;指導全縣村民自建住房質量安全行業管理和建立農村村民自建住房質量安全管理體制機制;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綠色農房、裝配式建筑在村民自建住房中的推廣應用和施工圖紙技術審查;定期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深入農村,為廣大農村建房農戶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依法查處村民未批先建、違規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十九條 建房村民和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個人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鄉鎮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村民自建住房質量安全管理等相關手續,不得侵害村民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
附件:
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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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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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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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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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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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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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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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宅基地面積 |
平方米 |
實用宅基地面積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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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房基占地面積 |
平方米 |
實際房基占地面積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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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層數/高度 |
層/ 米 |
竣工層數/高度 |
層/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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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舊退還宅基地情況 |
1. 不屬于 □ 2. 屬于,已落實 □ 3. 屬于,尚未落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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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簡圖 (標注長寬及 四至) |
現場查看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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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質量 驗收意見 |
村民 (簽字):
年 月 日 |
施工方 (簽字):
年 月 日 |
技術單位 (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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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管理 機構意見 |
農業機構審查意見 (簽 字):
(蓋章) 年 月 日 |
自然資源機構審查意見 (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房屋建設管理機構審查意見 (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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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政府 驗收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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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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