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機構職能:環衛大隊: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負責公廁、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與移交等管理工作;負責生活垃圾處理場的建設、餐廚垃圾處理場的建設、垃圾無害化處理、環衛設施和環衛企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各鄉鎮環境衛生的指導和監管工作;負責對固體廢棄物處置實施全程監管;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渣土)的管理工作;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考核。
執法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裁量標準:《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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