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6月份行政處罰案件 | ||||||||||
| 序號 | 案件類型(食品生產經營、藥品監管、醫療器械監管、化妝品監管) | 處罰對象 | 案件名稱 | 違法主要事實 | 處罰種類和內容 | 處罰依據 | 做出處罰決定部門 | 處罰時間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食品生產經營 | 澠池縣張村鎮喬良玉副食門市 | 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 2025年4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到張村鎮鑫源路對澠池縣張村鎮喬良玉副食門市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店貨架上發現有品名為:康師傅茉莉清茶(調味茶飲品)凈含量:1L,制作商及委托方:天津頂津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制作商:鄭州頂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24年02月18日,保質期12個月,共8瓶,銷售價格4元/瓶;品名為:今麥郎綠茶(茉莉味茶飲品)凈含量:500ml,今麥郎飲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今麥郎飲品(鄭州)有限公司生產,生產日期2024年3月17日,保質期12個月,共4瓶,銷售價格2.5元/瓶。現場檢查時,以上兩種飲品均已超過保質期。 | 不予行政處罰 | 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 | 澠池縣市場監督 管理局 | 2025年7月4日 | 澠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澠市監不罰〔2025〕6號 | 不予行政處罰。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澠池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澠池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