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澠池縣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7月29日
澠池縣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澠池縣金融安全工作,防范、化解金融突發事件,明確各部門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職責與分工,建立健全金融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減少金融突發事件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全縣金融穩定,確保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澠池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澠池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編制。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金融突發事件是指各類金融機構或其他金融領域突然發生的、無法預期或難以預期的、嚴重影響或可能嚴重影響金融穩定、需要立即處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適用于下列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引發的、危及金融安全與穩定的突發事件;
(2)因被沖擊、被盜、被搶、被襲擊等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3)因計算機系統硬件設施受損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襲、網絡攻擊、黑客入侵等情況,造成系統性故障而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4)因高級管理人員集體辭職、失蹤、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攜巨款潛逃,發生特大金融詐騙案件等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而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5)因發生支付困難、償付能力惡化或者出現巨額虧損等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6)因對金融業、金融機構等進行負面失實報道,嚴重影響金融業健康發展而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7)金融機構出現大規模集中取款、擠提、擠兌或退保而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8)發生其他影響金融穩定運行的突發事件。
1.4 工作原則
(1)加強監測,重在預防。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制定本系統或本單位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提示風險。
(2)統一指揮,密切配合。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人行、銀保監、地方金融監管、公安、政法、宣傳等縣直有關部門的作用,強化配合,科學調配,通力合作,共同應對和處置金融突發事件。
(3)明確責任,分級處理。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以及各金融機構是本縣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責任主體,根據事件的性質、規模和影響,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落實處置主體和處置責任,建立統一指揮、各級各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責任機制。
(4)及早預警,快速處置。對突發性金融風險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并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化解,防止風險擴散和蔓延,盡可能將危害和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5)遵紀守法,保守秘密。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涉及到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有關規定,不得泄密。
二、組織領導與職責分工
2.1 組織領導
成立澠池縣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縣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縣金融工作服務中心、縣人行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縣委宣傳部、縣銀保監辦、財政局、公安局、信訪局為成員單位。成員單位組成可根據具體事件情況作相應調整。各成員單位應指定一名副科級干部負責具體工作。
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金融服務中心。縣領導小組可視情況設立新聞宣傳組、治安維護組、風險處置組、資金保障組、法律咨詢組、信訪接待組等專門小組。
2.2 職責分工
2.2.1 縣領導小組職責
(1)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縣范圍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防止因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
(2)決定啟動或終止本預案。
(3)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協調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并按規定向上級政府和有關方面報告事件動態及處置情況。
(4)明確縣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5)發生特大或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時,積極協助、配合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并按規定與事件涉及的其他地方政府具體協商制定處置方案,依法開展處置工作。
(6)指揮、協調有關單位實施應急措施,并商請司法機關予以配合。
(7)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有關信息,制定應急措施,統一對外宣傳解釋口徑。
(8)應急處置結束后,進行總結并進行評估。
2.2.2 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督促、檢查、指導縣直有關部門落實應急措施。
(2)根據縣領導小組要求,組織召集相關會議,協調、指導處置工作。
(3)總結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收集、保管有關檔案。
(4)提出修訂本預案的建議。
(5)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6)完成縣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2.2.3 各成員單位和當事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和各金融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金融風險的日常監測、預警和防范工作。發生金融突發事件時,及時主動與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金融監管部門聯系,及時報告、反饋有關情況,積極主動參與處置工作。
(1)澠池縣金融工作服務中心:做好領導小組辦公室各項工作;負責處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事項;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2)人行澠池縣支行:負責收集、監測、整理、報告金融突發事件信息,并向有關部門通報。負責對金融突發事件風險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信息,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判斷是否需要提供流動性支持,負責協調人行三門峽市中心支行為處置金融突發事件而提供充足流動性的準備工作,開啟綠色通道,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滿足風險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啟動《中國人民銀行澠池縣支行金融風險突發事件應對預案》,負責處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事項。
(3)澠池縣銀保監辦:督促、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應急預案。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風險的跟蹤、監測和分析,發現重大風險情況,及時督促、指導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處置化解,并第一時間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及時啟動本系統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對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監管工作提出完善措施。
(4)縣委宣傳部:負責協同縣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做好金融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工作。對新聞媒體采訪突發事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協調和指導。協助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把握宣傳口徑,及時監測和管理新聞和網絡輿情,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新聞媒體正面引導作用,掌握新聞輿論的主動權,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5)縣財政局:積極配合縣領導小組及其他成員單位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會同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是否需要動用財政資金作出判斷。根據縣政府指示及時做好相關資金的撥付工作,保障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經費需求。
(6)縣公安局:根據職責制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維持現場治安秩序,加強重要部位的交通管控工作。配合金融突發事件當事單位,對相關證據的確認提供技術和人員支持。根據事件特點、性質,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措施,第一時間對有關犯罪嫌疑人調查取證,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查處犯罪行為,并根據情況及時將查處犯罪行為的情況予以公告和正面宣傳。協助金融突發事件當事單位維持運行秩序。配合、指導金融突發事件當事單位加強重點場所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安全。
(7)其他部門職責:其他成員單位按照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揮應急處置工作的聯動作用,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配合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三、預防預警
3.1 預防預警機制
3.1.1 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依照職責分工,建立本系統重大問題、敏感問題的定性、定量預警監測指標體系,加強跟蹤、監測、分析,根據需要及時將重要信息向縣領導小組報告,視情況向社會發布金融風險提示信息。
3.1.2 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縣人行、縣銀保監辦要做好各類通報信息的匯總和分析,研判區域金融穩定形勢和風險隱患,及時向市政府、上級機關通報重大事件情況。
3.1.3 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加強信息溝通。充分發揮經濟金融形勢分析會、金融穩定工作協調機制等制度平臺作用,通報影響我縣轄區內金融穩定的主要風險因素,實現信息共享。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將職責范圍內可能發生的金融突發事件及時向縣領導小組提出預警報告,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預警報告后,應會同成員部門迅速評估、分析風險的嚴重性及可能導致的后果,決定是否發出預警警報。
3.2.2 預警警報發出后,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保持通信聯絡暢通,密切關注事態發展趨勢,及時向縣領導小組通報最新動態。相關部門和當事單位做好重點部位、重點環節的防范工作。
3.2.3 匯總有關情況分析判斷不可能發生金融突發事件時,縣領導小組宣布解除警報,各部門據此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3.2.4 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對本單位的預警報告機制進行定期的演練和維護,定期對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金融突發事件的分級及響應
4.1 突發事件分級。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將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較大突發事件、一般突發事件。當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較高一級突發事件處理;當突發事件的等級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所上升,應按升級后的級別處理。
4.1.1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事件: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金融各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突發事件;
(3)國際、國內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縣內金融安全的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級事件來處置的突發事件。
4.1.2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事件:
(1)出現在澠池縣并對多個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澠池縣政府或各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縣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級事件來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4.1.3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事件:
(1)事發澠池縣且能獨立應對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監管部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縣級多個部門聯動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級事件來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4.1.4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Ⅳ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事件:
所涉金融機構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部門協調的突發事件;其他需要按Ⅳ級事件來處置的突發事件。
4.2 應急響應
4.2.1 應急啟動和啟動條件
(1)當我縣發生Ⅲ級以上金融突發事件時,立即啟動本預案。
(2)當金融突發事件對澠池縣一個或多個金融機構造成危害及重大影響時,視情啟動本預案。
4.2.2 應對特別重大或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啟動Ⅰ級或II級響應。縣政府報請市政府指導和協調應急工作。
(1)應對一般金融突發事件,啟動Ⅳ級響應。由事發單位領導、指揮和協調應急工作。縣政府根據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做好應急工作。
(2)應對較大金融突發事件,啟動Ⅲ級響應。由縣政府領導、指揮和協調應急工作。根據需要,報請市金融工作局、人行三門峽市中心支行、市銀保監局等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做好處置工作。
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發展情況對響應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五、應急處置
5.1 信息報告及應急處置
5.1.1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當事單位應立即向監管部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口頭報告,同時在30分鐘內進行書面報告。
5.1.2 各行業監管部門、接到當事單位口頭報告后,須立即轉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各行業監管部門接到口頭報告后,1小時內組織工作組趕赴現場調查分析突發事件情況,現場指導處置工作,并和當事單位共同履行后續報告職責,隨時報告突發事件最新發展態勢。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的性質,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進駐現場開展犯罪偵查工作。
5.1.3 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人行、縣銀保監辦在匯總、分析各部門報告的基礎上,對事件的性質及嚴重程度進行分析和判斷,并按規定在1小時內將有關信息上報縣政府、縣領導小組及其他有關上級機關。
5.1.4 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發生突發事件的機構名稱、時間、地點;事件的原因、性質、等級;可能涉及的金額及人數、影響范圍及事件發生后社會穩定情況;事態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經及擬進一步采取的應對措施;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5.2 制定方案
5.2.1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當事單位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落實預案措施,積極進行自救處理。
5.2.2 縣領導小組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和成因,依照事件分級視情發布應急響應并提出處置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影響范圍;成員單位會議的討論意見以及協調處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等。
5.3 事件處置
在縣領導小組指導下,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開展處置工作,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根據風險發展階段和各自職責提出處置建議,并將處置情況和事態發展動向及時報告縣領導小組辦公室。
5.3.1 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督促、指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各項處置措施。
5.3.2 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落實預案各項處置措施,密切關注事件發展動向,及時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議供市領導小組決策。
5.3.3 對于需要采取撤銷(關閉)形式退出金融市場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監管部門依據各自監管職責和權限對外發布撤銷(關閉)公告,并由有關部門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5.3.4 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需要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的,由縣公安局執行;對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
5.3.5 在查明金融突發事件確因謠言或不實報道引發的,由縣政府在第一時間以政府或公安機關名義發布查處造謠或傳謠犯罪嫌疑人的公告,澄清事實真相,并及時在新聞媒體上發布和播放。
5.3.6 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委宣傳部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輿論引導。
六、后期處置
6.1 善后工作
6.1.1 縣領導小組根據事件處置情況適時發布終止應急響應和風險解除通知,各部門必須在接到縣領導小組通知后方可解除已采取的應急措施。
6.1.2 事件處置平息后,縣領導小組應組織有關成員單位
繼續處置尚未處理完的債權、債務;對提供救助資金的應用及回收工作進行全面的跟蹤監測,核實債權、債務,落實兌付和補償措施。
6.1.3 縣領導小組各成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幫助當事單位恢復正常營業秩序,最大限度地消除金融突發事件給轄區內金融業和受波及地區社會經濟帶來的不良影響。
6.1.4 縣領導小組組織相關單位配合監管部門對金融突發事件的全過程進行調查,查清事件的原因,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6.2 評估與總結
6.2.1 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監管部門和當事單位應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并向縣領導小組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基本情況、采取的處置措施和處理結果等。
6.2.2 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事件的發生、應急處置、處置結果及損失進行全面評估與總結,內容包括:基本情況、采取的處置措施、處理結果及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應急預案的建議等,并及時將總結上報縣政府。
6.2.3 各成員單位應針對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依法依規進一步完善有關監管措施、風險監測及預警指標體系、風險提示和防范手段。
6.2.4 參與處置的有關部門應針對協同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暴露出的有關問題,提出修訂本預案的意見和建議。
6.2.5 參與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對與風險處置有關的檔案材料,應保存完整并按要求歸檔。
6.3 獎勵與處罰
6.3.1 縣領導小組提請縣政府對參與處置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6.3.2 縣領導小組提請縣政府對參與處置工作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扯皮推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七、應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在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期間應保持通信暢通。
7.1.2 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與縣有關部門、保持通信暢通,及時互通信息。
7.1.3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須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7.2 文電運轉保障
各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確保文電運轉的高效、迅速、準確,不得延誤,應急處置期間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7.3 技術保障
7.3.1 各有關單位應確保本系統計算機設備及網絡系統有足夠的軟硬件技術支持保證,及時對有關信息進行雙備份,電源及備用電源滿足需求。
7.3.2 核心財務數據應實現異地備份,建立數據備份中心。
7.3.3 重要崗位至少有兩名人員備用、替換,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不因人員缺崗而影響整個系統的正常工作運行。
7.4 安全保障
各成員單位應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各成員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或派員參加有關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培訓班,提高金融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和監管水平。
7.5.2 各成員單位要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并不斷加以完善。
八、附 則
8.1 縣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單位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及時向縣領導小組備案。各金融機構應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及時向縣人民銀行、行業監管部門備案,并做好預案修訂完善和演練等各項工作。
8.2 本預案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8.3 本預案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