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門
澠池縣水利局
辦理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項
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附件第28項
三、《農田水利條例》(國務院令第669號)第二十四條
辦理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確需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應當與取用水的單位、個人或者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協商,并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申請材料
1、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申請表
2、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項目初步設計
3、與被占用灌排設施的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利益相關方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
4、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項目申報文件
5、項目可研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辦理程序
(1)申請:申請人通過政務服務網,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2)受理:工作人員通過窗口或河南政務服務網接受申報材料,簽發《一次性告知書》或《不予受理告知通知書》
(3)審查:在受理申報材料后,有辦理股室對內容進行審查
(4)決定:在辦理股室審查完成后,實施部門應在承諾時限內作出是否同意申請事項的決定。
(5)送達:實施機關作出決定當日應通知申請人,及時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審批服務事項辦理結果。
辦結時限
1個工作日
辦件類型
即辦件
收費標椎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