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澠)文綜罰字〔2024〕F-00000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澠)文綜罰字〔2024〕F-000002號
當事人:澠池縣墨香書社零售店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 (92411221**********)
經營者:張偉民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三門峽市澠池縣仰韶鎮杰信花園*號樓
2024年04月24日16時30分至2024年04月24日17時01分,澠池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李 旭(16120621008)、范建峰(16120621018)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澠池縣墨香書社零售店檢查時,書店正在營業,證照齊全,發現毛筆字帖柳體三年級1冊,毛筆字帖顏體八年級9冊,毛筆字帖顏體五年級1冊,毛筆字帖柳體四年級8冊,毛筆字帖顏體四年級4冊,毛筆字帖柳體六年級3冊,毛筆字帖柳體五年級7冊,毛筆字帖顏體七年級7冊,毛筆字帖顏體九年級10冊,毛筆字帖顏體六年級8冊,上述58冊圖書內容紙張粗糙,封面印刷模糊,經過電話請示領導后,告知書店負責人扣押理由和依據以及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對上述58冊圖書采取扣押,執法人員對檢查現場拍照取證。
2024年04月25日執法人員把扣押的以上10種圖書,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抽取10冊樣本郵寄至電子工業出版社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
2024年05月21日收到電子工業出版社有限公司的《關于協助認定字帖的復函》,經過鑒定為盜版圖書,該58冊圖書為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三)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
2024年5月23日,澠池縣墨香書社零售店(張偉民)到澠池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依法調查詢問,該書店承認2021年購進司馬彥《毛筆字帖》系列進了58冊,其中柳體19冊,每冊進價15 元,共285元,顏體39冊、每冊18元,共702元,碼洋987元,一直沒有售賣。經詢問:當事人態度端正、積極配合。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三)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
2024年05月30日執法人員付紅偉(16120621016)、關建永(16120621009)向澠池墨香書社零售店書店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5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現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文書文號為(澠)文綜檢(勘)字〔2024〕C-000346號的《現場檢查筆錄》;2、現場檢查照片2張;3、《扣押物品清單》;4、《關于協助認定字帖的復函》;5、《送審出版物鑒定結果》;6、《調查詢問筆錄》1份;7、《營業執照》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8、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9、《沒收物品清單》1份。
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發行侵犯他人著作權或
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照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劉欣銷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計算經營額和獲利額的批復》第(四)項:“計算未售出(庫存)出版物的經營額,銷售者未提供進貨憑證的,按未售出出版物總碼洋的60%至70%(或當地批發折扣)計算其經營數額”。計算出你(單位)違法經營額為:690.9元(碼洋987×70%),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裁量等級輕微。
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壹仟叁佰捌拾壹元捌角(1381.8元);3.沒收非法財物:58冊圖書。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澠池縣郵政儲蓄銀行或者掃描《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二維碼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澠池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澠池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澠池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4年06月07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