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澠)文綜罰字〔2024〕F-00000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澠)文綜罰字〔2024〕F-000001號
當事人:澠池學海書店 (皮欣玉)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11221**********
經營者:皮欣玉
經營場所:三門峽市澠池縣城關鎮南街村文化街*號
2024年4月24日14時10分至2024年4月24日14時30分,澠池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執法人員范建峰(16120621018)、李旭(16120621008)在出示執法證件后,依法對澠池縣城關鎮南街村文化街14號澠池學海書店進行檢查,該書店正在營業,正面墻壁上懸掛《營業執照》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在店內書架上發現《淘氣包馬小跳》系列之天真媽媽圖書4冊,該書第22頁內容有“哪種自殺方式比較好?”、“拴根繩子在脖子上,再找棵樹吊死”語句,執法人員現場電話請示領導后,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扣押理由和依據、以及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后,依法對上述4冊圖書采取扣押措施,當場下達了《扣押決定書》,當事人見證了檢查全過程,對執法文書簽收并簽字確認,執法人員對現場執法過程進行了拍照取證。
2024年4月26日,澠池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法批準對澠池學海書店(皮欣玉)涉嫌發行含有禁止內容的出版物一案進行立案調查。
2024年4月29日,澠池學海書店(皮欣玉)到澠池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接受調查詢問。詢問中,當事人態度端正、積極配合,承認書店2020年購進《淘氣包馬小跳》系列之天真媽媽圖書4冊、每冊定價16元、共售出0冊,期間很少有借閱行為,由于時間較早、進貨票據丟失、事先不知道該書含有禁止內容,承認書店發行含有禁止內容的出版物,對相關證據進行簽字確認。
你無法提供進貨票據,上述出版物《淘氣包馬小跳》系列之天真媽媽每冊碼洋為16元,參照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劉欣銷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計算經營額和獲利額的批復》(1992年6月12日)第(四)項:“計算未售出(庫存)出版物的經營額,銷售者未提供進貨憑證的,按未售出出版物總碼洋的60%至70%(或當地批發折扣)計算其經營數額”的規定,計算出你違法經營額為:4*16*70%=44.8.元。 因上述出版物沒有銷售,故認定無違法所得。
你上述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九)項:“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第二十六條:“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第四十條第(一)項:“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的規定。
以上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你發行含有禁止內容出版物的違法事實)
2.證據照片4張(證明你發行含有禁止內容出版物的違法事實)
3.《扣押決定書》1份(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扣押你發行含有禁止內容出版物的違法事實)
4. 扣押物品清單1份(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扣押你發行含有禁止內容出版物的違法事實)
5.《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你主體資格信息)
6.《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主體資格信息)
7.皮欣玉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身份信息)
8.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發行含有禁止內容出版物的違法事實)
2024年5月6日,案件調查終結,你上述行為構成了發行含有禁止內容出版物的違法行為。
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二)明知或者應知出版物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條禁止內容而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的規定。
參照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劉欣銷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計算經營額和獲利額的批復》(1992年6月12日)第(四)項:“計算未售出(庫存)出版物的經營額,銷售者未提供進貨憑證的,按未售出出版物總碼洋的60%至70%(或當地批發折扣)計算其經營數額”的規定,你于2020年購進《淘氣包馬小跳》系列之天真媽媽4冊,每冊定價16元,共售出0冊,計算出你違法經營額為:4*16*70%=44.8.元。 經查,上述出版物沒有銷售,故認定無違法所得。
參照《河南省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版權)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第一部分新聞出版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中關于違反《出版管理條咧》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裁量階次“輕微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表現情形“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標準“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認定你發行含有禁止內容出版物的行為屬于輕微違法行為。
2024年5月9日我局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告知你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截止2024年5月17日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現責令你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業整頓3日(自簽收本決定書次日起計算);2.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200元);3.沒收出版物《淘氣色馬小跳》系列之天真媽媽4冊。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澠池縣郵政儲蓄銀行或者掃描《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二維碼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澠池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澠池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澠池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4年5月24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